夫妻債務清償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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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滿足家庭生活所欠下的債務應以共同生活所得財產償還。如果是個人債務只需個人償還即可。

夫妻債務清償原則是什麼?

一、夫妻債務清償原則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清償的原則有:

1、平等原則。《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婚姻家庭編中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後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

2、協商一致的原則。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4、向婦女或經濟來源困難的一方傾斜的原則。

二、夫妻共同債務清償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時需要對財產作出處理,包括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共同債務的清償,對於共同債務首先是以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清償,不足的可以由夫妻和債權人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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