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分配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7.57K

一、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分配原則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分配原則是什麼?

1、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

《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後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繫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2、協商一致的原則。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離婚時(後),男女雙方對原夫妻共同債務各應負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當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原夫妻雙方都不能以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的承擔比例拒絕對債務的牽連責任。當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後,即享有向對方的追債權。這樣可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全部實現。適用連帶責任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4、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在財產關係中表現為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管理、經營、使用的權利,分割財產時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共同債務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並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向婦女或經濟來源困難的一方傾斜。

二、關於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有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男女共同承擔,這點與離婚財產分割是具有一致性的,所以一方的債務另一方是有權拒絕承擔的。這就導致在離婚債務處理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比較難的,一般情況下,如果不能舉證其債務屬於某一方的話,都是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進行處理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