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續存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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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續存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內佔用,隨意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情況。而針對這種行為,另一方卻往往束手無策。學習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對把握共同財產的使用非常有幫助。那麼婚姻續存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下面小編就給大家普及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一、婚姻續存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存款、汽車、房產以及實際所有的其他財產進行控制,並單方使用,又不能説明合理用途,該行為屬於嚴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財產權益,構成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如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或起訴離婚後,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具體分割時既要考慮一方過錯,也要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

2、夫妻共同財產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關係,根據共同共有關係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亦不得劃分內部份額,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關係後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夫妻共有財產是實現家庭職能正常運轉,夫妻權利得以實現的物質基礎,物質基礎喪失可能導致夫妻之間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等職責失控。婚姻法雖賦予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與支配權,但如何實現支配權,一切交由當事人意思自治。

二、婚姻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導致雙方權利義務發生改變?

法院雖允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的夫妻身份、權利義務關係未發生改變。除財產關係外,其他人身關係、撫養、贍養等義務仍要承擔。

夫妻分割共同財產後,重新獲得的新財產適用何種財產製度,婚姻法解釋(三)並沒有規定。根據《婚姻法》的一般原理,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仍應繼續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即共同財產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後,雙方在以後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或未進行分割的財產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應該遵循婚姻續存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分配的原則,不得隨意佔用,惡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時,雙方應該在辦理離婚手續的同時,約定好共同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分配的事情。當然,在存續期內也是可以分割共同財產的,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要儘量平方,並適當照顧撫養子女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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