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免責的債務承擔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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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免責的債務承擔協議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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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債務承擔的效力

免責債務承擔是指是指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脱離合同關係。它分為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第三人與債權人直接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債務於債務承擔合同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成為債務人,原債務人則脱離合同關係,不再向債權人承擔債務。

第二種方式: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需滿足以下條件方為有效:

1)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2)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應具有讓與性。

3、須經得債權人同意。免責債務承擔的效力為債務人脱離合同關係,而由債務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債務人基於合同關係所享有的對於債權人的抗辯權也移歸債務承擔人;從屬於主債務的從債務,也移歸債務承擔人負擔,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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