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否對夫妻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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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那麼公司負有債務的時候,夫妻的一方是否應該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連帶責任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夫妻是否對夫妻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是否對夫妻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介紹】

被告吳某、沈某夫妻於2001年3月5日出資設立了盛東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80萬元,其中被告吳某出資60萬元,被告沈某出資20萬元,均為實物(房產)作價出資。2003年1月27日,被告盛東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盛東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萬元,年利率為2.88%,借款期至2004年1月26日,逾期利率為日萬分之2.1,並以其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辦理了抵押登記。2003年12月30日,被告盛東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盛東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年利率為6.903%,借款期至2004年12月29日,並以其廠房以及被告吳某的住宅作為抵押擔保辦理了抵押登記。2006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盛東有限公司發出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被告盛東有限公司在該通知書上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名。由於經營不善,被告盛東有限公司自2005年歇業關停,法定代表人吳某目前下落不明。2008年3月20日,原告以貸款已全部逾期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盛東有限公司立即償還原告貸款本金150萬元、利息406245元,共計本息1906245元,並要求被告吳某、沈某承擔連帶責任。

【處理意見】

關於本案的處理,存在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公司法》並沒有對夫妻公司加以限制或否定的規定,對於私法領域,法無明文皆自由。因此,對於僅以夫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為由而否認其法人人格理由不夠充分。在本案中,被告盛東有限公司股東吳某、沈某並沒有濫用公司人格並侵害債權人利益或國家、公共利益。故應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吳某、沈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否認被告公司的法人人格,由被告公司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夫妻是一種“法定財產共同體”,夫妻雙方在婚姻有效存續期間,按法律規定,其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當然其可以協議約定“婚前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但這種約定在不對外進行有效公示或第三人不知情時,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之財產為夫妻共有,這是一種常態,如該夫妻主張其有雙方協議,他們應予舉證,否則,他們的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在財產上視為單一主體。以夫妻共有財產出資成立公司,其出資體是單一的,不符合舊《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二個以上的股東,其實質是“一人公司”,不符合公司的社團性特徵,與有限責任之前提“分離原則”根本背道而馳。這些公司違背了公司章程的“契約性”,公司經營缺乏獨立的意思表示。故應否認被告公司的法人人格,由被告公司股東承擔無限責任。

《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股東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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