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與範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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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與範圍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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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

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夫妻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
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和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依據該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為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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