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債務承擔是債的移轉之一種,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是目前我國法律關於債務承擔的最明確之規定。債務承擔是債的移轉之一種,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債權債務關係,基於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為原債務人承擔一部分或全部債務的法律行為。
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義務全部轉讓,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脱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2.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脱離原有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八十四條 【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承擔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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