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在脅迫下打借條法律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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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條在脅迫下打借條法律有效嗎

借條在脅迫下打借條法律有效嗎

1、在受到威脅、脅迫、恐嚇的情況下所寫的借條無效。

2、其內容不屬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護。但被脅迫人在解除脅迫、威脅後,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陳述被脅迫寫下借條的事實,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也為日後法院對被脅迫所寫借條的合法性、真實性留下可貴的證據。

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什麼情形下寫了借條也是無效的

1、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2、借條的出借人應當是個人,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民間借款合同是無效合同。

3、雙方約定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貸款利率上限的4倍,這樣的利息是“高利貸”,利息條款是無效條款,超過的部分不受民法典的保護。

4、借條中的複利條款無效。複利就是講利息計入本金賺取高額利息的,僅僅保護真實本金及其利息,複利部分無效。

5、借條的主體應當是有行為能力的。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合同無效。

6、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民法典的保護。

從實踐操作來看,借條確實是借款依據最有效的證據以及依據,但是要是屬於違法行為的借款,此時不考慮是借款人,還是出借人的違法,簽訂的借條都不會具有法律效力。在這樣的情況下,出借人即使拿着借條是無法討回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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