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內容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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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內容都有哪些

在協議離婚中,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這是必須要做的,因為之後辦理離婚手續的需要提供這樣的材料,否則就會影響離婚登記的辦理。那大家知道這個離婚協議中的內容都有哪些嗎?大概瞭解了之後,才知道自己應該怎麼來寫。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協議中的內容都有哪些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二、離婚協議的簽訂需要注意什麼

由於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夠強,在簽定離婚協議的時候還會有下列一些問題條款,從而會導致當事人的離婚協議無效,因此,在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內容:

(一)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於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容許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態,婚姻要麼確定地存續,要麼確定地解除。

(二)附生效期限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行為屬身份行為,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於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係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為即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

(三)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

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於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夫妻身份關係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這種效力主要有:

1、離婚雙方的再婚權;

2、同居和忠實義務的消失;

3、在財產上表現為夫妻間扶養義務的終止;

4、法定繼承人資格的喪失等等。

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不離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為非法同居,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同時也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債務進行了處理,而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下,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了解決,如果離婚協議中沒有包括這幾項內容的話,那一般都是不符合協議離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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