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效力瑕疵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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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條效力瑕疵怎麼處理?

借條效力瑕疵怎麼處理?

實踐中,民間借貸主要採取借條形式,借條是重要的借款合同形式,具有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係的法律效力。借款合同應包括如下條款: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金融借款合同而言的,就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而言,這些條款並非完全必備條款,也就是説,借條上欠缺上述某些條款仍然具有借款合同效力。但根據借款合同的本質及目的,借款金額應該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條款,因此,借條上應寫明借款金額(中文),否則無法證明借款合同關係的存在。

借條在借款數額方面存在瑕疵時,人民法院可以從出借人實際支付的借款金額,結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數額、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經驗等內容綜合判斷,如對利息數額的約定是否與借款數額相符進行判斷。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以現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生效。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是人民法院認定借款事實的主要依據,但並非認定借款事實存在與否的唯一證據。正如出借人未交付借條所載的借款時,人民法院認定借貸事實不存在一樣,當借條存有瑕疵而致當事人對借款數額有爭議時,也不應當僅看借條表面所載瑕疵數額,而應當按照借條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真實意思,並以據此確定的實際款項往來作為認定借款數額的依據。

二、僅有借條能否認定借貸關係

一般的民間借貸糾紛,債權人起訴時只向法院提交借據。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記載的內容,法院一般不會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對於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債權人做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出借人已經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於大額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債權人到庭陳述自己的經濟能力、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借條可以説是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有效憑證,在對借貸糾紛進行處理的時候多數都需要用到借條。而要是借條存在瑕疵的話,則就會影響到借條的證明力,甚至還有直接不被採納的情況,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借條的時候一定要小心謹慎,避免出現導致借條無效的情況。

借條是能夠證明民事借貸關係的強有力的證據,如果民事借貸關係出現糾紛的時候,根據借條上的金額所具有的法律效力進行相應的深怕,但是簽訂借條的時候應該注意避免一些無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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