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的約定有哪些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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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好親朋好友之間的情誼,很多人都是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將錢借了出去,並且有時還不好意思直接跟對方約定利息。那在實踐中,當事人約定借款利息需注意什麼呢,換言之,借款利息的約定有哪些要注意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借款利息的約定有哪些要注意的

一、借款利息的約定有哪些要注意的

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利息的計算常常有下列情形:

(一)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貸雙方如果約定了利率,但對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適用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

(二)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但是約定還款期限的,在約定還款期限內,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但是,借款人不按還款期限還款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應按《若干意見》的規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三)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款人催告還款前,或者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經催告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四)由債務人行為引起的無效借貸關係,如債務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債權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形成的無效借貸關係,債務人除返還本金以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資金佔用費。

(五)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過高的,一般只保護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這裏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不完全等同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符合我國銀行利率市場化改革後的實際。但是,如債務人自願給付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預。

(六)借貸雙方僅約定借款利息而未約定逾期利息計算標準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8號)和《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法釋〔2000〕34號)計算。如約定的借款利息高於逾期利息計算標準的,則按照約定的借款利息標準計算逾期利息。

二、約定借款利息注意事項有哪些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是對原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民之間借款問題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借款活動中,當事人之間最好是依據法律的規定去約定利息,否則很容易引發糾紛,這樣不僅會給您帶來麻煩,還會破壞借款雙方的感情。如果您不知道該怎麼去約定借款利息,那麼建議您不妨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出合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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