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個人債務糾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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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債務糾紛的內容,在我國很多法律、司法解釋當中都有規定,常見的就是《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那麼民事訴訟法中個人債務糾紛條款都有哪些呢?具體又是如何進行規定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告訴你答案。

民事訴訟法中個人債務糾紛條款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章

第一百九十一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民事訴訟法當中關於個人債務糾紛的條款主要集中在第十七章當中,包括第191、192、193以及194條。而具體條文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本站小編在此就不贅述了。個人債務糾紛是民間糾紛當中比較難解決的,如果你有需要的話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維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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