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務糾紛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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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債務糾紛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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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關於民事訴訟的程序

民事案件分為兩大類,一是平等主體之間因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所產生的民事糾紛案件,這類案件進入訴訟領域後就稱之為民事訴訟案件;第二類是不具有民事權利義務之爭的案件,它不具有糾紛性,如宣告公民死亡、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等,叫作非訟民事案件。

《女童終身弱視誰之過》一案,為典型的由於民事糾紛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值得探討的是該案件經過了一審、檢察院抗訴、再審、上訴,最後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這一系列的審判程序依據何在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為何檢察院可以抗訴法院為何還需要再審且能夠上訴弄清這些問題將有利於我們對民事訴訟普通程序的瞭解。

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中最通常適用的程序,它適用於一般的民事糾紛案件,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及審判監督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我國民事審判第一審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第一審普通程序是通常程序中的基礎程序,是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簡易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第一審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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