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委託貸款合同違約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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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履行

簽了委託貸款合同違約的違約責任是什麼?

1、繼續履行的概念。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適用。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二)採取補救措施

1、採取補救措施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三)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在民法典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於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

(2)合理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

(3)減輕損失規則。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四)違約金

違約金可分為: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民法典施行之前,中國的違約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種形態,民法典則做了全新的規定。

關於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行民法典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通説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在委託合同時,應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最主要的是委託人授予被委託方的權限,要仔細斟酌合同的條款,應當約定相應的違約條款和免責條款,這樣才能儘量避免出現倉儲合同糾紛。並且在一方出現違約時,雙方應當相互協商,然後採取合理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合同的簽訂,只要是在合同的存續過程中,有一方當事人違約的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就需要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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