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經濟糾紛立案到結案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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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經濟糾紛立案到結案多長時間?

民事經濟糾紛立案到結案多長時間?

民事經濟糾紛立案到結案多長時間在法律上並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情況下一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二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由於案情複雜或是其他的情況導致案件不能如期審結的,並不一定就是法官違法辦案,但是法官應當將不能如期審結應當延長審限的情況向上級法院或是院長報批,經過批准的方能延長審限,否則,必須定期審結。

其次,經過批准延長的案件,也不是無限期延長的,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結案。

二、民事糾紛案件的處理結果

1、判決

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但是,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不可以當庭上訴。

首先,拒絕簽字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當事人不簽字不會影響法院判決的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但這並不是説,判決書是否生效取決於受送達人是否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當事人不簽字,不影響判決書生效。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2、調解

民事案件開庭後,調節不滿意,還能再調解。

原、被告雙方經法院調解後,由法院出具調解書,該調解書同樣具備執行效力。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説,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我國調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訴訟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

3、撤訴

原告依法撤回起訴。

但是撤訴由有幾種分類,如原告未繳納訴訟費、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原告撤回起訴;原、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後,原告撤訴等。

撤訴後,該民事訴訟也達成結案條件。

對於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立案的程序和結案的程序都是基於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的,如果當事人對有關合法性存在異議的,可以申請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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