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的債務追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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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追討是大家日常經常聽到的案例,這中案例常見,卻也可以是相當棘手,沒有一定的法律常識處理這種案子很容易導致財產損失。有關債務追討案例的情況有很多種,接下來本站小編給您展示債務追討的成功案例。

成功的債務追討案例

原告王某發與被告王某興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案情介紹

2009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王某興從2008年1月到2009年6月共向王某發借人民幣803,000元,保證一定歸還所借款項。被告在該借條落款處借款人一欄簽名。因被告未歸還上述借款,遂成訟。

原告方認為: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係。被告稱其做生意需要資金,於2008年至2009年間,分多次向原告借款803,000元。2009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之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均無果,故起訴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還原告借款803,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暫定為1,000元。

被告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法院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為證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實,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借條一份,在該借條中,被告明確其在此前實際已借到本案所涉及的借款,並承諾歸還借款,故上述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鑑於原、被告未對借款期限進行明確約定,因此被告應在原告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將借款返還原告,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上述借款,該訴請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對於原告提出的利息訴請,考慮到上述因素以及雙方未對支付利息進行約定,故本院對此則不予支持。被告經本院傳喚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興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王某發借款803,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發其餘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920元,財產保全費4,535元,兩項合計1O,455元,由原告負擔13元,由被告負擔10,442元。

看完了上述的債務追討案例,相信大家對這類案例已經有了大致的瞭解。法律是正義的,當然法律也只會保護會用法的人。所以大家瞭解一些法律知識是相當有必要的!如果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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