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強姦案件成功案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6W

基本案情:

涉嫌強姦案件成功案例

被害人是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其指控在酒店房間內被伍某實施了強姦行為。廣東法申律師事務所鄧明毅律師擔任伍某的辯護人,通過會見當事人、閲讀卷宗材料後向檢察機關提出不應起訴伍某的辯護意見,最終檢察機關採納辯護律師的觀點,對伍某作為不起訴決定。

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指控伍某犯強姦罪的證據只有被害人尚未經證實屬實的陳述,未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結論,本案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依法應對伍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目前證據上只得被害人一人的陳述指控伍某在違背其意願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從其陳述筆錄來看,其與伍某開始發生性關係時有語言上以及肢體上的輕微拒絕,但這更像是半推半就的態度,後來被害人配合更換性交姿勢、地點(從牀上轉移至衞生間內),發生完性關係後又在牀上玩來大約一小時的手機遊戲才離開,實在難以認定為強姦犯罪。而且從**酒店的監控視頻截圖可以看到,被害人是05時30分許去到**酒店大堂,由伍某帶其進入705房。當天8時37分許,被害人在伍某的陪同下乘坐電梯離開酒店,當時並沒有任何異樣的痕跡,不符合被實施性侵的反應特徵。另一方面,被害人在當天上午離開**酒店後並沒有報警,直到當天晚上才在母親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反映情況,不能排除被害人是基於家長壓力才報案訴稱被強姦的可能性。由此可見,被害人關於被伍某實施強姦的陳述疑點重重,證據效力較低,本案又沒有DNA檢驗報告、身體損傷報告等任何證據予以印證被害人的陳述,依法應不予採信。

從伍某的供述和辯解來看,伍某在歸案後的前次份接受訊問時採取的是迴避態度,對公安民警的訊問大多以“不清楚”、“不記得”回答。直到案件第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階段,伍某的訊問筆錄中詳細交代了案發當晚與被害人聯繫、見面的經過,並且堅稱在**酒店705房內沒有與被害人發生過性關係。因此,從伍某的供述和辯解來看,伍某由始至終沒有供述過在案發當晚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更加沒有供述強行對被害人實施性侵。

尤為重要的是,根據伍某的訊問筆錄以及被害人的詢問筆錄,當伍某帶着被害人進入**酒店705房內時,除了伍某外,還有其他兩名男子在房間的另一張牀。在被害人在浴室洗完澡後,房間內又多了一名男子。也就是説,該房間內除了伍某,還有其他三名男子在現場。假如伍某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行為,那麼在場的其他男子應能察覺。公安機關依法應當查明上述三名男子的身份情況並對他們進行調查取證,以查清伍某是否存在強姦行為,而不應僅憑被害人一人的陳述就武斷指控伍某涉嫌強姦犯罪。然而,公安機關僅收集了羅某某、樑某某兩人的證詞附案,其中羅某某表示其是幫朋友開的房間,自己並沒有入住過房間內。而樑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而被羈押於看守所,其辯稱沒有認識伍某,也沒有入住**酒店705房。

綜上分析,本案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伍某在案發當晚與被害人曾發生性關係,指證伍某實施強姦行為的證據更是隻有被害人疑點重重、未經查證屬實,且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佐證的陳述,本案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此,辯護人懇請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規定,依法對伍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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