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問題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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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滿時,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時將受到限制。那麼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呢?本文為大家帶來對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問題的介紹,請閲讀了解。

對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問題的介紹

一、概念釋義

1、借條:民間借貸關係憑證,其基礎法律關係就是民間借貸。通俗地説,就是向人借錢,給人出具的借款憑證。

2、欠條: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權憑證,其基礎法律關係具有多樣性和不確定性。例如,借款無能力還可以出具欠條,無能力支付貨款也可以出具欠條,拖欠勞務費可以出具欠條,分割共有財產時無能力給付現金也可以出具欠條,等等。總之,欠條可以產生於任何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法律關係中。

二、借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合同法》第206條,對於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2年。

三、欠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需要説明的是,此類訴訟案由應為基礎法律關係。

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據此,此類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四、實為民間借貸而出具的欠條

基於“借別人錢就是欠別人錢”的理解,很多人在向人借錢時出具的卻是欠條。若欠條明確了還款期限,此類糾紛的訴訟時效當然容易計算。

如因民間借貸出具的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有人認為應按最高法院有關欠條的訴訟時效批覆處理,從出具欠條之日起滿2年。

個人認為:如有證據表明是因民間借貸而出具欠條且沒寫明還款期限的,應尊重客觀事實和法律,訴訟時效依照《合同法》第206條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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