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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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該怎麼處理

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該怎麼處理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這裏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約定期限內或無約定期限時,借款權利人催告並主張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按照上述規定,定期無息貸款逾期還款出借人沒有主張利息,或不定期無息借貸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則應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二、民間借貸的還款期限如何約定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隨時歸還,出借人可隨時要求歸還。約定還款期限的,應把時間寫清楚。現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做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述為“一定時間後”還款,如“一年後”還款。

“一年後”從字面上來講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借款後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為“一年後”還款。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於訴訟時效的爭議。因此,在約定還款時間時,最好將其明確到年月日。

債務人書寫欠條的時間。這一時間的約定也應當具體到年月日。

從我國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知道,要是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的話,那麼一般就視為無償借貸,在償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當然,要是當事人之後事後做出了補充協議,就借款利息做出了詳細約定的話,那麼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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