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樣合理約定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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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怎樣合理約定借款利息

該怎樣合理約定借款利息

個人借款屬於民間借貸的一部分。一般來説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借款協議中關於利息的約定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既然利息約定要合法,那麼該怎樣約定個人借款利息呢?個人借款利息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最容易導致借貸雙方產生矛盾。對此,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

1、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約定無息借貸。

2、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但都不能證明的,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3、借貸雙方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

4、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如果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借款人支付超出規定的利息後又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予以支持。

二、借款利息該怎麼約定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麼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雖然現在的法制已經比較健全了,但社會上仍然有不少不講誠信的人,所以經常會發生借錢不還的現象。面對這種情況,其實當事人是可以採取一些合法的途徑來追討債務的。而在借貸關係中也一定要合理約定借款利息,若約定的利息過高,則就有可能構成高利貸,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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