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條蓋公章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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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個人借條蓋公章有效嗎?

個人借條蓋公章有效嗎?

法律規定個人借條蓋公章是否有效應當根據真實借款事實來進行確定,如果公司是實際借款人,那麼所借款項的實際走向應當是進入公司的對公賬户。如果該筆借款個人是實際用款人,其出具借據的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

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由此可知,成立保證合同的方式有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保證條款,或者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此外,即使主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時,保證合同亦成立。本案中,公司的公章雖加蓋於借款借據上,但加蓋的位置為落款的“借款人”處,並且公司在借款借據上也並未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亦未簽寫任何“同意擔保”或“同意承擔保證責任”等涉及保證擔保的條款或內容。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個人借據之中加蓋公司公章需要確定該筆借款的性質的話,要看借款的用途。如果借款的用途是屬於公司用途的話,那麼就是屬於公司的公司借款,如果是屬於個人進行使用這筆資金的話,那麼就是個人借款行為與所在的用人單位無關,由個人償還。

二、借條法律規定是什麼?

債務人和債權人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後補上借條。還款時還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條,或共同銷燬借條。如果出借人聲稱借條丟失或損壞,還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如果借貸數額巨大,為確保借款資金安全,應當要求借款人出具擔保。擔保有物保和人保兩種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當然要經過同意)的財產擔保(一般為不動產),這樣就要辦理抵押擔保手續,比較麻煩。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親友在借條上簽字作保。擔保應當使用連帶保證,保證期間儘量拉長一點,不能短於借款還款期限。一旦發現借款人經濟狀況惡化,喪失還款能力,應當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擔保責任,以防止保證期間屆滿,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致使擔保落空。

在當代的社會公司在借條上面蓋章到底是屬於哪一種行為,應當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公司確實是實際借款人,那麼公司的蓋章就是屬於合法有效的還款人,也應當是公司,如果是個人借款並且由個人使用,那麼公司蓋章也是屬於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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