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債務清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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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債務清償問題

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在清算結算前不得再營業。本文帶來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債務清償問題的內容,請閲讀下文了解。

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沒有清算,債權人到法院起訴就列誰為被告?

答:(1)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的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有限責任公司如果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根據法律的規定,應該由其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有關機關、人員進行清算。

(2)《公司法》第193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五)清理債權、債務;(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因此,對於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有關主管機關沒有組織清算組的情況下,你當然可以向主管機關要求其組織清算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時候的被告依然是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在法律上它已失去營業行為能力,但沒有失去有關的訴訟能力,只不過應該由清算組代替行使而已。法院可能中止你的訴訟,等待清算組作為被告應訴。在成立清算組後,你的債權將作為公司債務的一個組成部分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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