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 - 股東是否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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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到公司債務,我們不能逃避責任,而是要積極承擔責任,努力促進公司的發展。那麼,對於一個股東來説,最關心的一定是公司債務,股東是否需擔責?解決公司逃避債務的法律對策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公司債務,股東是否需擔責?

一、公司債務,股東是否需擔責?

隨着經濟貿易的頻繁,公司擔負債務成為交易過程中債權人無法避免的情況。許多人經常認為,公司欠付款項,作為出資設立該公司的股東,理所當然要為公司還錢。對此,越秀法院陳偉清法官表示,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否則股東對公司債務原則上無需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該條文對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財產權、債權債務進行了區分。

公司的財產雖然來自於股東的投資,但是股東一旦把財產投入公司,就與財產相分離,這些財產就成為公司財產,由公司支配。公司擔負債務時,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償還,而股東由於已繳納出資,相應財產已轉變為公司財產,股東對公司債務就無需再承擔責任。同樣的,當股東擔負債務時,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公司為股東的債務承擔責任。

當然,股東無需為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也並非絕對。《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未足額出資、怠於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滅失無法清算等情況,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承擔責任。現實交易過程中,由於許多人錯誤的認為“公司的債務股東一定要承擔責任”,導致糾紛發生時未能合理主張權利。在此,陳法官提醒大家,交易雙方應具備風險防控的意識,如擔心交易對方的公司缺乏履約能力時,可通過要求該公司有經濟能力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形式降低交易風險,而不應想當然地認為公司債務股東必然承擔責任。

二、解決公司逃避債務的法律對策

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是對法人人格獨立制的有益補充和完善,兩者共同構成法人制度辯證統一的兩個方面。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實際上是對已經喪失獨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狀態的一種揭示和確認,而不是對健全的公司法人的直接否定。所以,該法理所體現的是一種效率與公平相結合的精神,即法律將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作為一般原則而堅持,以確保股東不對公司債務承擔個人責任,並充分利用公司獨立人格的一切優勢,但也決不容忍股東為謀求非法或不正當利益而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造成公司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喪失。

綜上所述,關於公司債務,股東是否需擔責,我們要注意,一般情況下,股東是無需進行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是由於股東濫用權利等情況造成的債務是需要進行承擔責任的,另外,對於債務的出現,我們一定要積極承擔,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開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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