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公司註銷未通知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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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公司註銷未通知債權人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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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能否對保證人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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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第74條對於債權人撤銷權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目的是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債權人能否對保證人行使撤銷權,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具體到個例上,相關規定並不清晰,在此法律365小編將對您進行簡單明瞭的介紹。


  一、合同撤銷權的法律性質及特徵

1、撤銷權是基於債權的一種固有的法定權能。就如財產所有權依法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一樣,債權的權能包括請求權,受償權和債權保全請求權,債權保全請求權包含撤銷權和代位權,債權保全制度是對債的擔保制度和合同違約責任制度的一項重要補充,是對合同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作為債權固有的法定權能,撤銷權隨債權的產生而產生,隨債權的消滅而消滅,不隨合同當事人的約定而變,無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債權人始終享有此種基於債權存在而產生的撤銷權。

2、撤銷權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債權,以明顯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情況下所行使的權利,效力及於原債權債務關係主體之外的與債務人發生關係的第三人,這是撤銷權中行使主體的一項固有權能。從表面上看這種及於第三人的權利已不是合同法律關係,而是由原債權債務關係延伸的一種新的法律關係,但債權人的撤銷權並不是對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也不是經債權人同意的權利變更,不是純粹的形成權,而是一種以行使對債權人權利的管理權的一項請求權。

3、撤銷權是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的實體權利。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的情況下,債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的權利,因此撤銷權是債權人的一項實體權利,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行為的這項權利是對債權的有效保全,儘管此種請求權要以訴訟程序來實現,那只是訴訟作為請求權這一實體權利的程序保障而己。


  二、撤銷權行使上的限制

債權人撤銷權突破了傳統債權債務關係的侷限,擴張了債權人行使的方式,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項特殊制度,合同的履行是建立在債務人的資信上的,從財產的角度講債務人放棄債權,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轉讓財產,從實際上降低了債務人的財產能力,償債能力。債務人上述財產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具有保障作用,從終極意義上講,債務人的上述行為降低了對債權的保障,使債權的實現處於危險狀態,但這種保障作用畢竟不同於給付作用,故撤銷權的行使畢竟不同於一般財產的處理,在行使中必然要求有一定的限制性。

1、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個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但其請求的範圍僅限於各自債權的範圍。作為撤銷權的標的,不能超過債權人債權的數額是理所當然的,其超過部分不能列入撤銷權行使範圍之內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所針對的標的,即所放棄的債權,無償或低價轉讓的財產的範圍問題。對於那些具有人身屬性的及形成權、物上請求權是否可作為撤銷權的標的的問題,筆者認為,對於這些非金錢給付的行為行使撤銷權在程序上操作十分困難,對債權的保全意義也不大,並容易造成對債權人的不當干預,不應作為撤銷權的標的。

2、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撤銷權作為一種實體權利在行使過程中排除債務人對自己財產的決定權,而直接向與債務人發生關係的第三人主張該行為無效,從表面上看這種排除債務人的行為似乎背離了債的相對性特徵,但債權人這種權利的擴張不是隨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的,從終極目的來看,債權人的這種撤銷權並不損害債務人原來的利益,也不損害次債務人原來的利益,只是要求債務人以公平、合理、等價有償的行為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3、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仲裁機關及各級調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撤銷權是債權人基於債權對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張的,其行使的過程中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對比較嚴格和謹密,故由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比較適合。

4、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及於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從傳統意義上講債權人應要債務人撤銷其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然後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或變價清償,但債務人之所以不當處分債權在實質上就具有逃避債務之嫌,再由其進行撤銷後再清償,似乎也不切實際,卻也大大的損害了債權人主張撤銷權的積極性,因此,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張,經訴訟人民法院確定其撤銷權成立後,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為對債務人及受讓人自始無效,這種作法便在理論上和實踐上,特別是實踐上是很適用的。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債權人能否對保證人行使撤銷權”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您帶來幫助,但是由於撤銷權的行使在實際操作中,根據情形的不同,很難操作和掌握,如遇到較為複雜的情況,建議撥打網站的諮詢熱線,向法律365的專家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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