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公司發函催款訴訟時效中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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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給公司發函催款訴訟時效中斷嗎?

給公司發函催款訴訟時效中斷嗎?

訴訟時效中斷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中斷的事由具體可以包括起訴、請求、認諾。分別為:原告到法院去告;通過各種方式向對方提出請求還款,這個方式包括原告上面所述的方式;認諾就是被告明確表示,願意還錢。

2、結合原告的情況,建議原告給被告打電話(記得錄音)、或者發信息,證明原告和被告要過這個錢,而且可以隔斷時間就和被告要,這樣的話,原告每次要,時效都重新算。

3、既然是朋友,建議好好協商解決,別傷了情誼。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

(2)其他障礙: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②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1.提起訴訟或仲裁。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同時應注意,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明確提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通知。這種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沒限制(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各種方式),只要將催告之意思傳達於相對人,並於事後能證明。包括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提出催告。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是指權利人的相對人表示知悉該權利人的權利存在的行為。同意履行義務的形式,無特別要求。關於義務人的同意應當注意以下四點:

1)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2)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摘取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4)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其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其中斷。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4.提起訴訟或仲裁。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同時應注意,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

訴訟時效中斷和訴訟時效中止是有區別的,訴訟時效中止是由於不抗拒因素,向人為因素和自然災害的;訴訟時效中斷就是權利人提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以及義務人同意中斷訴訟時效的情況。訴訟過程需要權利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途徑,義務人應該及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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