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簽收催款函訴訟時效中斷還有效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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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人簽收催款函訴訟時效中斷還有效麼?

擔保人簽收催款函訴訟時效中斷還有效麼?

無效了,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即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實體權利消滅。不過訴訟時效的過期,債務並沒有消滅,即實體權利還在,只是當事人不能請求法律強制保護。法律在保護債權人和保護保證人的利益發生衝突時,並沒有應該向債權人的利益傾斜的導向。

二、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設立的作用

主流觀點認為:“訴訟時效,目的在於通過對民事權利救濟的限制,促進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快民事流轉,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僅僅消滅勝訴權,其享有的實體權利不消滅,存在所謂的自然債務問題”“債權人未在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其債權本身仍然存在,只是勝訴權消滅(或者説債務人享有了不履行抗辯權),也就是説,此時的債權僅僅是不享有法律的強制保護力”,訴訟時效有中斷的適用,而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的保證權利消滅,“如果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及時行使權利,將導致保證責任免除,保證人不再承擔實體責任”,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斷的效力。

“保證期間設置的根本意義在於賦予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行使形成權,將原享有的或然擔保債權轉化為實然擔保債權,進而享有對擔保人的請求權。保證人作出擔保承諾的時候,表明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將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因債務人將來是否履行債務(即是否不履行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以及履行多少等尚處於不特定狀態,從而導致擔保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以及承擔多大範圍內的保證責任等也處於不特定狀態。故法律通過設置保證期間制度,使債權人在條件成就時,通過行使形成權將或然擔保轉化為實然擔保債權,以最終確定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權利範圍。”

這些比較拗口的話,換成通俗點説就是訴訟時效雖然已經過期了,但是呢你的債務並沒有隨之消失不見,你和欠錢人的實際權力關係還在,但是中間擔保的那個人就不用承擔責任了,你也不用問擔保人要錢了,直接向欠錢的人主張還錢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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