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債權債務轉讓
債權債務轉讓的前提是,要轉讓的債權必須是有效的可以轉讓的債權,且雙方都未曾約定過不得轉讓該債權。那麼,銀行債權債務轉讓是怎樣的呢?請大家閲讀下文了解!
銀行債權債務轉讓
銀行債權是不能隨便轉讓給企業的
第一,銀行轉讓債權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合同有效。
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
第三,轉讓具體貸款債權的行為屬於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並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同時,該行為也不是一種規避“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行為。
第四,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必須操作規範:要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准程序;對轉讓的貸款債權,應當採取拍賣等公開形式,以形成公允的價格,接受社會監督;轉讓貸款債權的,應當向銀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報告,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目前對商業銀行能否向非金融機構轉讓債權,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已有的一些部門文件相互衝突,案例也不統一。
(二)如果商業銀行確有必要向非金融機構轉讓債權的,應至少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該債權轉讓應事先取得省級以上銀監會的同意批覆。
2、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時,最好是由銀行、受讓人(包括擔保人在內)、債務人及擔保人幾方共同簽署,同時對抵押權等擔保權利同時轉讓也一併作出約定。
3、如果能夠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的(比如內蒙古就不允許將礦業權抵押給除銀行等金融機構之外的主體,因此,就無法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一定要確保儘快去辦理變更登記。
4、因為債權轉讓而需要受讓人(受讓人為擔保人的情況下)支付對價的,受讓人支付債權轉讓對價的時間一定要確保至少是在各方簽訂完畢債權轉讓協議(抵押權等擔保權利同時轉讓並辦理完畢變更登記)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