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關於轉讓銀行債權轉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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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關於轉讓銀行債權轉讓的規定?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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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關於銀行債權轉讓有什麼規定?

(1)該債權轉讓應事先取得省級以上銀監會的同意批覆。

(2)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時,最好是由銀行、受讓人(包括擔保人在內)、債務人及擔保人幾方共同簽署,同時對抵押權等擔保權利同時轉讓也一併作出約定。

(3)如果能夠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的(比如內蒙古就不允許將礦業權抵押給除銀行等金融機構之外的主體,因此,就無法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一定要確保儘快去辦理變更登記。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銀監會關於銀行債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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