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貸為名義的合同詐騙的如何去處罰
一、以借貸為名義的合同詐騙的如何去處罰
以借貸為名義的合同詐騙涉嫌合同詐騙罪,犯本罪的,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一般合同詐騙罪既遂是如何處罰的
合同詐騙罪成立後會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定罪,會以其詐騙數額來定罪量刑。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分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個標準,分別有不同的量刑。
(1)數額較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5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三、如何界定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
我國民法所界定的“合同欺詐”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行為。而刑法對於“合同詐騙罪”的描述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因此,在司法認定上,要界定合同詐騙行為的罪與非罪,對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是關鍵。總而言之,合同欺詐的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已經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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