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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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

一、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

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

(一)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

(二)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三)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一)提供真實情況。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二)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對借款有約定用途的,借款人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當借款為無償時,借款人須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當借款為有償時,借款人除須歸還借款本金外,還必須按約定支付利息。

二、貸款人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一)民間借貸發生糾紛後,首先應當確認借款關係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沒有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係發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係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證明責任。能夠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按照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審理。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二)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事實成立的證據。由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針對這兩個要件事實的證據,原告要承擔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舉證責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據、賬簿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據。只要債權人提供了這兩份證據,其舉證責任即基本完成,其餘的應該是債務人的抗辯問題。

(三)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貸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書形式存在的民間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據是民間借款案件最常見的訴訟證據。借據實際上就是借款協議,既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又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當然,這裏還涉及到對借據的關鍵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原則問題。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據雖然記載內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體和數額是明確的,基本事實能夠證明即可成為訴訟證據。

貸款人向銀行貸款,肯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貸款合同來履行自身的義務,比如説在規定的期限之內,應當履行還款的義務。否則對於貸款機構來説,完全是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對方立即的還款,而長期不還款的也有可能會被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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