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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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關條例規定了,夫妻雙方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可以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一些

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以上就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其詳細解析如下:

一、重婚的認定

重婚是指在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之結婚

而如何去認定重婚,關鍵要看與他人是否構成夫妻關係。

具體而言,重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 法律上的重婚,即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登記結婚;

(2) 事實上的重婚,即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況的,一般可認定為事實上的重婚:在有配偶的情形下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有配偶的人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自稱的。

對外以夫妻相稱的表現形式包括雙方生活中日常的相互稱謂;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夫妻名義的簽字、陪侍;雙方以夫妻名義申報的户口或者購買住房等等。

同時還需要取得當事人親戚朋友、周圍羣眾的證言。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居住。

其外在表現形式可以是姘居等,兩者都是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區別在於前者一般是為了金錢利益而產生這種行為,而後者一般沒有這種目的,後者甚至還會產生一定的感情基礎。

在實踐中,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需具備五個條件:不以夫妻名義生活、同居對象是婚姻異性;雙方共同居住;時間上持續;狀態穩定。

但必須説明的是,在《民法典》上並沒有明確規定通姦、婚外戀、嫖娼為離婚理由意義上的過錯。

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認定

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虐待是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也就是多次、長時間的家庭暴力。

遺棄家庭成員,是指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同時又具有履行這種義務的能力,但故意拒不履行的行為。

贍養的對象一般指父母、扶養的對象是沒有自主生活能力的配偶、撫養的對象一般指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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