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起訴離婚有哪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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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訴離婚有哪些理由

離婚法定方式中的訴訟離婚,一般是在夫妻無法就協議離婚達成一致時的選擇,但需要注意,現實中也不是所有夫妻想通過這種方式離婚都是可以的,我國《婚姻法》中對訴訟離婚的利益也是作出了規定的,那具體而言起訴離婚有哪些理由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起訴離婚有哪些理由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關於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沒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係實際上已名存實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之一。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已連續兩年以上與家庭斷絕通訊聯繫,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被法院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才會判決准予離婚。

二、離婚方式有哪幾種?

1、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由該機構頒發《離婚證》,自此婚姻關係解除;

2、到法院起訴離婚,即通常所説的打離婚官司。法院頒發《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即為雙方離婚的憑據。

當然通過訴訟離婚途徑的,若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原告應向法院提供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依此判決離婚。新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法院調解無和好可能,可以視為感情破裂。當然,除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也可以判決離婚。律師並不建議所有要離婚者都去走分居路線,為此付出長達兩年的時間成本。

其實無論是協議方式離婚還是起訴離婚,要想最終達到離婚目的的話,一定是要符合規定離婚理由的。具體關於起訴離婚有哪些理由的問題,本站小編已然在上文中作出了總結。總之一句話,要向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話,則就要提供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否則就是無法解除婚姻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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