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請假一週的病假理由的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9W

人都會生病,病情不嚴重一般都會選擇堅持上班,除非特別嚴重,沒辦法只能請假休息,這就是我們平常説的病假,一般都會是一個星期,作為企業單位的員工,我們在請假的時候總是要向領導遞交請假批准單子的,單位也會綜合考慮批准病假,那麼勞動法對請假一週的病假理由的規定有哪些?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勞動法對請假一週的病假理由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對請假一週的病假理由的規定有哪些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綜上所述,勞動法對請假一週的病假理由的規定有哪些我們已經得知。生病肯定要請病假的,勞動法規定了請病假期間對於工資的規定,我們可以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工資標準,對照自己當月所得工資,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勞動者可以提出異議,通過勞動法維護自身利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