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8W

夫妻婚姻關係期間舉借的債務,一般認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能證明舉債時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債務人也知道該約定的,則認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擔保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來看,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論上,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是為了日常家事,那麼適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見代理規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行為。但如果過分擴大日常家事代理的範圍,同樣會危及家庭財產關係的穩定,不恰當加重一方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

所以夫妻的負債行為應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範圍內,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舉債,當然不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因此形成的擔保債務並非為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需要,夫妻雙方也未從該保證行為中受益,此擔保之債當然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如果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擔保行為,並且認可此種擔保行為,抑或夫妻雙方從擔保行為裏共同獲益,則可以要求他們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夫妻雙方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或者説夫妻雙方已經或應該從該債務行為中獲益。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

具體説來,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我國的夫妻債務的認定中,幫別人擔保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也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進行分配,才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如果是個人債務的應當按照規定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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