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共有債務個人承擔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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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共有債務個人承擔可以嗎?

一、夫妻財產共有債務個人承擔可以嗎?

可以,對於夫妻單獨所負的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實力償還的,也可以説服他方代為償還,但必須以自願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清償債務。但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實用於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屬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於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

二、如何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由於社會生活的紛繁複雜,要想通過法律明確列舉或指出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實屬難事也無必要。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雖然理論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比較明確,但是實踐中卻存在很多問題。表現在夫妻對外舉債時往往是由夫或妻一方出面,而由於我國的社會傳統,很少有債權人會在舉債時要求明確該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的合意還是舉債人個人的主張,即使有口頭上的表述,事後也往往由於缺少書面上的證據而無法查實。

另一方面,舉債完成後,舉債到底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產經營,屬於夫妻間的事務,作為外人,債權人更加無法查實。有鑑於此,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當綜合考慮:

第一,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並能證明此債務為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有異議但無證據證明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時,一方應當證明舉債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的,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這樣,即達到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做到了維護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權益。

對於夫妻債務當中的共同債務而言,夫妻倆人是需要共同償還的,而對外償債的過程中承擔的是一種連帶清償責任。總的來説,夫妻個人債務原則上應由個人償還,但若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同時,應當注意以個人名義所負的用於家庭生活的債務,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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