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集體土地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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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體土地轉讓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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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轉讓不經過集體可以嗎

根據土地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當符合土地規劃並且依法取得建設集體土地的企業,因破產或兼併等情形致使集體土地使用權依照法律規定發生轉移的都是可以轉讓:

1、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

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作為集體土地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是以金錢支付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於買賣是集體土地轉讓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説的集體土地轉讓一般都是指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

2、集體土地使用權抵債

集體土地使用權抵債是買賣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金錢支付的條件以及期限不一樣而已。在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時,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金錢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

3、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換

以集體土地轉讓使用權交換方式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金錢,而是與金錢等價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某一財產權益。集體土地使用人將集體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同一集體的其他受讓人,以此取得同一集體其他受讓人提供的特定的財產權益或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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