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能力償還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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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能力償還債務如何處理

一、無能力償還債務如何處理

可以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分期或延期支付債務。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二、債務人長期不還債怎麼辦

(一)催討

有句俗話叫“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還仍然存在着不講信用的人,他們有的到期不還,有的借整還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項已經超過雙方約定期限,但借款仍未歸還的,出借人就要考慮催討,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借款。

(二)及時起訴

借貸雙方權利受侵害的,被侵害者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三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就會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債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

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新的訴訟時效就可以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這樣,出借人不僅擁有了起訴權,而且可以繼續擁有勝訴權,從而有利於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債務人在還不上債務的情況下,可以和債權人進行協商處理,申請延期或者是分期還款,債務人需要按照雙方的約定及時還款,否則可能會產生嚴重後果。而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不進行還款的時候,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進行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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