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欠款的法律保護年限是多久?
一、追討欠款的法律保護年限是多久?
1、追討欠款的法律保護年限一般是三年。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
(1)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2)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3年)。
(3)對於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4)對於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5)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籤章,就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二、借款糾紛協商不了怎麼辦?
1、借款糾紛協商不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協商不成的,合同中有約定爭議解決機制的依約定,如合同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只要該約定條款符合法律規定,糾紛就只能通過仲裁解決,排除法院管轄。合同中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但有約定法院管轄的,只要相關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就由約定的法院管轄;
合同中無約定解決機制的,可以至法院提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處理借款糾紛的注意事項包括:
(1)準確地列明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
(2)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係到借貸關係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3)認真審查擔保的效力。
(4)正確審查債權行使時間。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
(5)如何確定借款的利率。關於借款的利率一般以雙方的約定為主,但也不是全都如此,應該區別不同情況依法確定。
(6)債務責任的承擔。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做不同的處理。
(7)時效問題。
(8)關於逾期違約金和利息的計算。
發生債務糾紛後當然是可以採取起訴的方式處理的,對於想要向法院起訴的,最好是在法定的訴訟時效範圍內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當然訴訟時效屆滿之後,依舊享有起訴權,但若是被告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進行抗辯,那麼原告將會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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