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間借貸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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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間借貸審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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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庭審程序是什麼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鑑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糾紛雙方不能和解的,可以起訴到法院,提交訴訟狀及材料後,法院受理下面就是開庭。至於多久內開庭沒有統一上交要求,通常不會超過一個月,法院會通過書面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等。如果是普通程序,法院在六個月內審理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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