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以物抵債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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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以物抵債最高院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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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第31條

按照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沒有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自願支付的,不能向對方要回利息。但是這個以36%為限制,如果給對方的利息超過年息36%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超過的部分。n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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