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債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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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債最高法院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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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案由的確定

應當根據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或依據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先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中選擇。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依次類推,則適用第三級案由。再沒有,則可以直接適用第二級案由,直至第一級案由。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是立案、審判實務中不可迴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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