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的以房抵債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民間借貸中的以房抵債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間借貸中“以房抵債”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

1、民間借貸中,“以房抵債”的約定是無效的。r2、這樣規定,主要是出於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雙方利益的考慮。因為簽訂這一條款時,抵押物的價值可能遠遠高於或者低於合同期限屆滿時的價值,如果高於的話,對抵押人來説不公平;如果低於的話,則對抵押權人不公平。所以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是無效的。r3、《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r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r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