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質押是否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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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質押是否通知債務人

一、債權質押是否通知債務人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也叫“質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佔有權,並由債權人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債權也可以質押,債權質押是為擔保某一債權的實現,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債權為標的向債權人設立的質押。

債權質押會影響到債務人的權利,所以需要告知債務人。

根據《民法典》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二、債權質押要滿足什麼條件

並不是所有債權都能質押,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債權須合法有效。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

2.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

3.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債權應具有特定性。質押的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於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二是指用於質押的債權所表徵的財產是特定性的。

質押擔保的範圍,原則上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應當適用法定質押擔保的範圍,即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實現質權的途徑,一般是折價,拍賣或變賣三種途徑。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我國,可以設質的債權僅限於合同債權。以債權設定質權涉及原債務人的利益,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負有向原債定質權涉及原債務人的利益,各國法律一股郡規足出質人和庾權人負有同原債務人為通知的義務。但對於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各國法的規定又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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