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時誰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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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時誰通知債務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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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時怎樣通知才能讓債務人

1、對於債權轉讓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並未明確規定,必須採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因此,無論是書面通知,還是口頭通知均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相關通知內容,應當體現到債權人的姓名、債務人的姓名,雙方債權的標的額,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債權轉讓何時生效等內容,並應當留有痕跡,也就是説,即便是口頭通知,但是應當由錄音、錄像、證人證明等,能夠證明債權人已經履行了法定的轉讓債權通知的義務,避免雙方因該問題導致糾紛。2、債權人可以將自己的債權進行轉讓,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的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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