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債務人是否構成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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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債務人是否構成時效中斷?

一、找不到債務人是否構成時效中斷?

找不到債務人不會構成時效中斷,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受到法律限制嗎?

1、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

也就是説,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2、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如下:

(1)發生的時間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發生的時間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而時效中斷則是在時效開始之後任意一個時間段都可以發生;

(2)法定事由不同

時效中止是因為外界客觀原因導致出現的情況,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

(3)法律後果不同

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

3、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條件

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後述)。

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是法定的,而找不到債務人並不屬於任意一個法定情形,故此找不到債務人並不能導致時效中斷。根據規定,若是法定中斷的情形出現了,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中斷後,一般又有了三年的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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