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移管轄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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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轉移管轄權如何處理?

債權轉移管轄權如何處理?

1、協議債權轉讓管轄權

債權轉讓協議由債權人、債務人和受讓人三方共同簽署。在此情形下,若該協議管轄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屬有效。因為協議管轄是民事訴訟中處分原則的體現,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只要協議管轄合法有效,就對當事人和法院產生約束力。

2、按照被告所在地原則

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原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法院的,原則上被告住所地與原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轄權。但是,原合同履行地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均不一致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債權轉讓的前提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民事糾紛中債權債務糾紛是很多的,債權轉讓是屬於財產權利的轉讓,債權轉讓會產生很多的問題,而發生糾紛的就需要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訴訟就需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只要債權債務是合法構成的,就一直是有效的,債權作為一種權利民可以進行轉讓的,但轉讓的時候要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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