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後無財產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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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後無財產債務如何處理?

死亡後無財產債務如何處理?

債務人去世後,無遺產的,債務執行程序終結。

如果存在共同債務人,則可以要求其償還。比較常見的是,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死亡,可以要求其配偶承擔債務。如果沒有遺產,也沒有共同債務人,可能無法償還債務。

所謂的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其中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債務人是指有義務向對方當事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人。債的主體包括雙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必須是特定的。債務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死亡債務該怎麼辦

1、債務人的配偶承擔償還責任的情形。

債務人的債務屬於夫妻共有債務的,死亡債務人的配偶負有償還責任。“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製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2、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承擔債務的情形。

死亡的債務人有繼承人並且繼承人繼承了其財產的,應當對債務人生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是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的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除非繼承人自願償還,否則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説,繼承人是否承擔償還責任的事實基礎是其是否繼承了遺產。

債務人死亡可以要求債務人的共同債務人進行債務的清償,如果債務人有遺產的,可以要求債務人的遺產進行清償,應當對債務人生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債務人的債務屬於夫妻共有債務的,死亡債務人的配偶負有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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