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債權人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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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債權人該如何處理呢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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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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