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擔保債權優先性體現在哪裏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一、破產擔保債權優先性體現在哪裏

破產擔保債權優先性體現在哪裏

擔保債權的優先性體現在,有擔保的債權單獨劃定為一個清償順序,優先於其他債權獲得清償。具體體現在:有擔保的破產債權不需要參與破產分配,可直接行使擔保權利。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對直接因擔保財產產生的破產費用的清償

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可以在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中優先清償。因此,基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和誰受益誰付費的公平原則,直接因擔保財產產生的費用應當由擔保物權人承擔。

2、管理人執行職務而產生的費用也應先於物權擔保債權受償。破產管理人有接管債務人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的職責,履行這些職責需要支出一定的費用,這些費用是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產生,當然也包括擔保權人,並且對破產程序的進行順利與否產生重要影響。

3、對於訴訟費應當由擔保物的變價款中優先清償。理由在於根據2015年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破產案件的申請費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

4、擔保物的債權應當優先於共益債務受償。破產法若規定共益債務優先於有擔保的債權受償,無疑否定了擔保物權的立法宗旨。並且,共益債務相比破產費用而言並不會直接阻礙破產程序的進行。

二、連帶之債是什麼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一方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各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都負有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全部債權債務關係因債務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滅的債。因此,連帶之債的多數人一方相互問有連帶關係。若債權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係,則為連帶債權;若債務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係,則為連帶債務。

我國《民法典》第 87 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這裏規定的即是連帶之債。

綜上所述,我們瞭解到,破產擔保債權優先性體現在我國將擔保債權單獨劃分出一個單獨性質的債權,具有由於其他所有債權優先清償的性質,是由於這樣做有利於維護債權人的應有利益,保護我國經濟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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