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扣押債務人公章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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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生活中,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多多少少還想知道一些的,債權人是被借錢的一方,而相反債務人就是借錢的一方,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國家法律有相關的規定,那麼債權人扣押債務人公章可以嗎?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希望能幫助您更好的理解債權人與債務人方面的知識。

債權人扣押債務人公章可以嗎?

一、債權人

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二、債務人

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三、債務人的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後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説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債權人扣押債務人公章可以嗎

國家法律有相關的規定,原則上是可以的,但是合同法賦予了債務人以上的權利,所以債務人有權不讓債權人扣押公章。

行文至此,以上文章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債權人扣押債務人公章可以嗎的問題的解答,從文章中我們知道,債權人與債務人是簽訂了合同的,合同法給予了債務人幾種權利,對於債權人扣押債務人公章債務人有權提出抗辯權。在此,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的的知識歡迎再次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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